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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54号 2008年8月28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8年筹资和补助标准。具体如下: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由70元提高到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60元;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筹资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0元,其中18-60周岁居民个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120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需地方财政补助的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将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办理居民参保、续保和缴费手续,由启动实施阶段常年办理,调整为每年的9-11月份办理,其他时间不再办理(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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