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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一)自治区对我市完善财政体制基数返还及所得税基数返还市级部分实行定额上解。
  (二)代扣代征手续费。新体制运行后,税收代扣代征部分的手续费全部由所属区财政安排。市级负担部分,由市本级在转移支付中予以安排。
  (三)各区的“增消”两税返还、出口退税基数以及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分担、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专项上解办法另行通知。
  (四)对现有财政结算中较为固定的项目进行归并,简化结算办法。
  四、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区与镇财政管理体制,保证镇级政权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各区要结合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工作,相应调整区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内财预〔2005〕9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镇财区管”改革,强化对镇级财政管理,切实缓解镇级财政困难,增强镇级自我发展能力,保证镇级职工工资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提高收入质量。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及时完成下划企业管户在各征管机构之间的移交工作,实现企业税收属地征管,确保各项收入按新体制规定的级次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收入流失和级次混淆,做到依法征税和应收尽收。新体制实施后,现有企业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纳税地点和级次。各区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中央、自治区出台的“即征即退”、“ 先征后退”税收优惠政策,由各区在市级财政审核的基础上办理退税;对中央、自治区出台的“先征后返”税收优惠政策和市政府制定的扶持企业政策,由各区在市级财政审核的基础上办理支付,应由市级财政负担部分,年终单独清算。严禁自行出台减、免、缓征税收和其他应缴财政收入政策。如发现滞留、截留、挪用、坐支中央、自治区、市本级收入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科学制定转移支付制度,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公开性。为配合新体制平稳运行,要进一步健全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要注重平衡地区间财力差异,又要集中财力办大事,谁上大项目支持谁,谁发展的好支持谁,有效发挥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
  完善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是合理把握财政收支规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力度,统筹兼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管理绩效,积极发挥财政促进结构调整和协调发展职能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确保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工作顺利实施。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市财政体制和税收属地征管的各项规定,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严格预算级次,正确划解收入,确保各级地方税收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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