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入划分。
将全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划分为市级固定收入、区级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
市级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2.区级固定收入。
各区的专项收入(不含教育费附加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3.共享收入。
地方的税收收入及教育费附加收入。
为保证市区两级财政支出需求,共享收入平时就地缴入区级国库,资金按规定比例逐日上划市级国库。上划比例另行通知。
上述收入范围的划分中,各项税收在执行中如遇国家调整税种和预算收入级次或其它政策性调整,则另行通知。
(三)基期年、基数及年限。
市、区均以2007年为基期年。
市级基数:以市级下划共享收入2007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区级基数:以区级共享收入2007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
市级基数和区级基数之和,构成2008年及以后年度共享收入增量分成基数。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区,按照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政策相应调减该区的收入基数,并重新确定当年实际完成数为共享收入基数,按调整后的基数计算各级应得的增量分成。
实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1年。
(四)基数上解。
以2007年市级下划基数财力确定各区财力上解数,以后年度每年的财力上解数按环比增长速度每年递增1个百分点核定,即2008年-2011年市级下划财力区级上解比例为19%-22%。
(五)增量分成。
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分享税种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实现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40%部分)、个人所得税(40%部分)和资源税超基数部分,除自治区按规定的比例分享外,市本级分享30%,区级分享70%;对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他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超基数部分,市本级分享30%,区级分享70%。
(六)转移支付。
新体制运行后,对市本级相对集中的部分财力将以两种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各区。一是不指定项目,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各区,由各区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二是指定项目,以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下达各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原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