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中小学校长实施聘任制的意见
(乌党办发〔2008〕21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建设,深化中小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体制,打破干部职务“终身制”,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内蒙古党委组织部、教育厅、人事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内教人字〔2002〕22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准处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乌党办发〔2007〕7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校长聘任制的原则与范围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三)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可以提名副校长,副校长也可实行竞争上岗,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上级部门备案。一般情况下,校长、书记一肩挑,设专职副书记;校长非中共党员的,可设一名专职书记但同时要兼任副校长。校领导的聘任严格按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乌海市各中小学校。
二、校长聘任的资格条件
中小学校长应当具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和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责任感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具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精神。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及领导能力,善于协调各方面关系,作风民主,严于律己,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符合要求,具备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在副校长岗位上有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中学校长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学一级以上教师职称;小学校长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高级以上教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