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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总工会转发卫生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总工会转发卫生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8〕17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已6年,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及合法权益,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关于开展200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4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实施。积极争取政府和新闻媒体的支持,紧紧围绕本次《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工作·健康·和谐”这个主题,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宣传活动计划和方案。

  二、各行业、各系统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在本行业、本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广大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2008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时间为2008年4月25日至5月1日。宣传周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闭路电视等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使职业病防治法律深入人心。

  四、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卫生部统一印制主题宣传画和宣传资料,待收到后发各地。

  五、请各地注意抓好典型,总结经验。于5月20日前,将宣传活动书面总结分别报送省卫生厅、省总工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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