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资金拨付:对口支援工作正式启动,派驻人员到支援单位开展工作以后,各市(行署)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报送有关对口支援材料,并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核、核实后,将项目资金分别下拨到各支援单位。市(行署)卫生局申请项目资金时,同时提供支援单位收据和开户银行账户。
(四)派驻人员管理。支援单位派驻人员应重点选择今后两年拟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派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接受乡镇卫生院的领导,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只转组织关系,其在原单位的行政职务、专业职务、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等不变,由支援单位具体落实。派驻人员不得领取、享受受援乡镇卫生院的奖金、补贴和其它经济待遇。派驻人员在受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应视为城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下农村服务工作期限。对派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对业绩突出的派驻人员给与精神和物质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是国家城市支援农村的大政方针,对口支援是一项政治任务,必须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谋划,高标准高质量的完成支援工作。对不按项目管理要求认真完成支援工作的有关单位,不予拨付经费,同时责令完成任务。对不完成支援任务的医务人员,严格执行职称晋升的有关规定,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的领导,省卫生厅成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卫生厅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农卫处、医政处、计财处、中医医政处、人事处、科教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农卫处。有关市(行署)卫生局及县(市)卫生局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关市(行署)卫生局最少有1人专门负责项目的管理,不得兼职,对没有专人负责的单位,不予拨付补助经费。
(三)监督管理。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项目工作成果考评制。项目结束后,支援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填报《黑龙江省2008年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评估审批表》,由市卫生局和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支援单位和受援乡镇卫生院进行考核评估,将评估结果签署在评估审批表中,同时要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卫生厅项目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