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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的通知
(冀中医药〔2008〕51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13号文)转发给你们,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四批全国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学术继承人名单已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我省田淑霄等19名同志被确定为第四批全国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吴中秋等38名同志为学术继承人。为进一步做好第四批全国继承工作,重申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8〕7号文)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第四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冀中医药〔2008〕50号)的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

  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要在2008年9月底前组织第四批全国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学术继承人要在2008年9月8日前统一进岗学习。

  三、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对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学术继承人学习档案,对学术继承人的日常工作、学习、临床实践等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时记录学术继承人的学习情况和考核情况。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的,指导老师所在单位为管理单位,继承人所在单位为协助管理单位。

  四、指导老师要认真带教,指导并督促学术继承人认真完成学习计划。学术继承人在学习期间不得从事与继承工作无关的事务,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学习,认真系统整理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附件:国中医药发〔2008〕13号文 (略)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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