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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引导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合理制定年度各类培训计划提交同级就业部门;按培训期(班)次,为同级就业部门提供实施培训所需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项目及培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按照本部门培训资金管理规定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就业培训资金的使用情况;发挥部门优势,促进残疾人就业。
  (七)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与就业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就业培训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提高职业教育师资力量。按照就业市场需求和国家职业标准改善我市职业教育院校的办学条件。
  二、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及培训机构
  (十)凡具有我市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外来我市务工的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均可报名参加培训,并享受培训补贴。具体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高校毕业生和新成长劳动力;
  3、复员转业军人;
  4、农区劳动力;
  5、残疾人、计划生育家庭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十一)培训内容包括:基础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农业实用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培训仅指面向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及转移就业前的培训,除基础引导性培训外,原则上每人只能参加一次就业培训,享受一次培训补贴。有再次培训愿望的人员直接到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不享受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十二)承担就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必须是我市境内正式批准设立的职业院校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民办就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单位、就业训练中心等。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办法
  (十三)就业培训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拨付和筹集的用于就业和转移就业培训的专项资金。包括:
  1、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2、上级财政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按规定用于培训支出的部分;
  3、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就业培训资金;
  4、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
  5、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培训支出的资金;
  7、其他可用于就业培训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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