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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8〕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于2008年8月30日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8年8月)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构筑就业培训新格局,形成政府对就业培训工作的制度性安排,对就业、农牧业、扶贫及残联等部门就业培训资金的统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全面提高就业培训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原则和各部门职责
  (一)全市就业培训工作在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分配就业培训资金、统一就业培训机构、统一培训补贴标准、统一监督考核。
  (二)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使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出台有关培训方案,协调落实就业培训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对各类培训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评估。
  (三)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就业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就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目标任务;组织开展对全市就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培训效果的评估;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四)就业部门负责实施全市的就业和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市大企业和大项目的用工情况,及时开展定向培训;面向全市所有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及创业后续支持服务工作;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合理确定培训项目,引导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管理就业培训档案;为培训合格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一站式”服务。
  (五)农牧业部门和扶贫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农区富余劳动力和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培训。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任务,合理制定年度各类培训计划提交同级就业部门;按培训期(班)次,为同级就业部门提供实施培训所需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项目及培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培训任务,按照“阳光工程”和“雨露计划”的规定向上级归口部门申请培训资金,并按照本部门培训资金管理规定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认真完成下达的各项培训目标任务,完善培训基础资料,接受上级部门对培训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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