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进行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供热单位方可供热,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科学定价,择优选型
(一)市建委和供热单位要配合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建筑能耗调查和统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在2009年9月底前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两部制”计量热价和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二)严格按照《
供热计量技术导则》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选用由自治区建设科技开发推广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推荐的产品,并采用国内外技术成熟的户用热量表、热分配计加恒温控制阀的供热计量技术路线。
(三)加大对《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贯彻力度,新建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供热计量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规定,对违反供热计量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领导,统一协调
供热计量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计量器具监管、供热价格制定、收费制度改革等方面,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保证供热计量改革的顺利进行,成立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供热计量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志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苗耀增 市建委主任
成 员:
石 磊 市建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