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建委关于《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一日
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意见
(乌海市建委 2009年3月12日)
根据乌海市建委2009年3月1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城〔2008〕195号)和《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国家《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室内采暖系统设计管理暂行规定》(内建城〔2002〕140号)的要求,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借鉴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规范管理
(一) 2007年10月1日后的新建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前竣工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制度。
(二)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供热计量设计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包括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没有供热计量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供热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并且实行计量收费,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供销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
(五)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全程参加小区供热外网工程的图审、施工监督、验收工作。
(六)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七)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督,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