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
  (一)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监管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者死亡、重伤5人以下的,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行政降级处分;一次死亡3-5人,或者死亡、重伤5-10人,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的副区长、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记过至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区长、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职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一次死亡6-9人,或者死亡、重伤11-20人,给予相关负有领导责任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给予正职行政记大过至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分管安全的副区长、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职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区长、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职行政警告至行政降级处分,对直接监管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1人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区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处罚执行上限,并追究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辖区、本部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方面的分管副职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行业和系统内安全生产的直接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
  在同一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及行政区内,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或一年内发生3起较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上规定加重处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