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统一报送口径的要求,公安部门的110指挥平台、消防部门的119指挥平台、卫生部门的120平台要主动与安全生产公开电话0473-2020021联网,接到从业人员事故受伤或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公开电话,以便于按照既定程序组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
(六)完善技术保障。地方煤矿在原有的瓦斯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全部安装煤矿数字远程安全监控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并实行联网监控;所有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等先进技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强制推行温控、压控、泄漏、报警或联动系统;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运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七)严厉打击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市、区国土资源、公安、煤炭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集中打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办法,继续保持对非法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严打的高压态势,维护我市正常矿业开采秩序。今后凡在各区内发现2处非法开采的小煤矿,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区政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一)严格执行事前问责制。发现以下隐患和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企业5万-20万元罚款: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1人次;有关人员入井未按规定配戴瓦斯报警仪1人次;对存在水害隐患而未配备探水设备及不按规定进行先探后采的;易燃易爆场所电器设备失爆的;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探头失灵,安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记录不全不真实,与牌板、报表不一致的;瓦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监控人员脱岗的;主扇、局扇不开的;发生超层越界的。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和隐患,经检查发现第二次发生的,即视为该煤矿或企业发生一次一般死亡事故,并按一般死亡事故严肃处理。
(二) 继续加大对地方煤矿事故处罚力度。凡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一律强制停产整顿3-6个月;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有关部门要暂扣证照,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收回采矿权,对矿主自行投入形成的资产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与采矿权一并公开拍卖。拍卖所得在清算事故赔偿和抢险费用及合理退还矿主个人财产后,剩余部分上缴财政。同时加大经济赔偿力度,凡发生事故的地方煤矿,矿主对每个遇难矿工的抚恤赔偿不低于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