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政府对社会福利机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各区政府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镇(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三级联动的监督管理体系;组织民政、安全监督、劳动保障、消防、公安、卫生监督、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统一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考核合格后,发给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公安消防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社会福利场所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依法定期开展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社会福利场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条件的予以查封。
物价部门按照分类标准制定合理的收费价格,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切实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加强内部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福利机构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五、切实严格追究社会福利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发生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建议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罚款、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区政府及民政、安全监察、公安消防、卫生监督、工商、物价、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因不履行社会福利机构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安全管理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