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区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五)区残联发放市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六)申请人到区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必须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八)对重度残疾、行动不便的申办人,区残联要合理安排上门办理。
(九)鉴定医师对被鉴定人的致残病因、残疾现状及根据各类别残疾检查方法鉴定后确定的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较为确定和规范的表述,字迹清楚,易于辩认。对于经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填上残疾类别及等级。
鉴定结论须由鉴定医师签名,检测医院(中心)医务科审核后,加盖“残疾检测专用章”方能生效。
(十)经鉴定不符合评残标准,应将残疾类别、等级的空格划除,并加盖鉴定医师印章。
(十一)鉴定医师本人修改过的鉴定评语、鉴定结论、残疾等级、类别等处,需加盖鉴定医师印章,否则该鉴定无效。
(十二)鉴定医师在残疾鉴定中应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的规定及七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进行鉴定、定级,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鉴定医院的医务科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十三)对本人未到场及申请表和评定表无照片的,不予鉴定。
(十四)对于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故意作假的,或经检查、观察疑有作假的,必须经特殊检查,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因申请人年龄小等其他非故意原因而不能正确鉴定等级的,必须经特殊检查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需做特殊检查和复验的各类残疾鉴定,各区定点评残机构难以确定的必须到市级定点评残机构进行鉴定。
(十五)对残疾鉴定有异议,残疾人本人或所在单位可向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在接到复评申请后,及时组织复查和复评,做出复评结论。对复评结论仍有异议的,市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可向自治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自治区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残疾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六)各区卫生局、残联要积极协调评定医院,尽量降低残疾评定费用,并免除持有低保证的残疾人残疾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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