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优秀专利工作者应具备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在加强本地、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推动技术创新和专利申报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本地、本单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名列全县(行业)前茅,或专利实施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三)奖励类别及金额:
1、发明专利奖,奖金5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奖,奖金2000元/件。
3、外观设计专利奖,奖金1000元/件。
4、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的专利10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5、优秀专利工作者奖,奖金500元/人。
6、对秀山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发明专利(矿产品精深加工、锰污染治理以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方面),每件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授权专利奖励的申请、评审、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专利申请奖励和实施奖励的受理部门,由专利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材料审查,组织评奖工作,评奖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六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申请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优秀专利工作者申报表》。
2、专利权人和专利发明人情况的有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个人居民身份证),《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并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条 所受奖励的专利技术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依据《
专利法》和《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撤消其奖励,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凡获得专利授权的,将作为评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重要依据,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