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8〕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民创业,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和有本县正式户口的个人;持有本县居住证的非本县居民,如其专利申请在本县提出且专利授权日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进行,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四条 授权专利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所授权专利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推动技术创新和专利的申报组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奖励条件:
1、发明专利应具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无专利权属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且无专利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