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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

  三、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要通过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滥检查、滥治疗、乱收费;串换药品,诊疗项目;开假处方、假病历、假医疗收费单据,虚报门诊、住院人次,虚报补偿费用;门诊病人转住院以及挂床住院等违规违纪,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危害参合农民利益等行为。对不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坚决追回违规资金,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和管理规定,履行服务协议。要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内部管理,建立科室、医务人员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农民提供质量优良,价格低廉的“诚信”服务,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五、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高度重视重要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重要案件和群众的投诉、举报,要指派专人负责,逐一认真调查核实,做到件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重要案件,群众投诉、举报调查处理不利或敷衍塞责,推卸责任的,要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袒护、包庇、纵容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及政纪、党纪处分;对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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