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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基本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标准》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的通知

  3、产房:产床、接产包、刮宫包、常用产科器械、新生儿体重计、婴儿喉镜、新生儿复苏囊、新生儿抢救台、胎头吸引器、电动吸引器、氧气瓶、抢救车、器械柜、药品柜、地站灯。
  (四)乡(镇)卫生院必备的十八类急救药品:中枢神经兴奋药、抗休克药、强心剂、抗心律失常药、血管扩张药、脱水利尿药、降血压药、止血药、平喘药、镇静药、镇痛药、抗过敏药、激素类药、解痉药、解毒药、水电解质平衡药、抗菌素、各种液体。
  四、科室设置
  (一)一般卫生院的科室设置
  1、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有条件的可设置五官/口腔科。
  2、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心电图室、B超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根据需要可设置手术室、产房、理疗室、中药炮制室、煎药室。
  3、设有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财务科、信息统计室。
  4、其他科室可根据需要设置。
  (二)中心卫生院的科室设置
  在一般卫生院科室设置的基础上,增加设置五官/口腔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产房、理疗室、中药炮制室、煎药室等。
  五、人员配备
  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以精简高效、满足需要为原则,一般不少于10人。
  1、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
  2、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3、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4、配备专职防保人员3-4名。
  5、护士配备应符合临床护理需要。
  6、有一定数量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或中医执业医师。
  7、有专(兼)职会计和财务人员。
  8、有专(兼)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

  附件2
河北省乡(镇)卫生院规范化管理标准

  一、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1、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县或更大范围内公开、择优选聘作风好、懂业务、善管理,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乡(镇)卫生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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