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严惩销售使用假药行为的意见
(冀食药监市〔2008〕7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的艰苦努力,全省药品市场规范有序,但是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销售假药,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确保全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严厉打击销售假药的单位和个人,经研究,提出下列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惩销售假药的单位和个人
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或使用的假药,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及发票,致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追溯假药来源,使涉嫌故意售假行为不能受到依法打击的;代开发票或药品清单(随货同行票、收据等)销售假药的;上述行为一律视为《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吊销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同时取消销售假药的人员的药品从业资格,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对医疗机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其依法处罚后,书面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取消其行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