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查核实公示反映:凡署真实姓名、单位,且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组织调查核实。
(五)调查结果的处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1.所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公示对象正常领证。
2.经查实属于一般性问题的,在公示结束后由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向公示对象指出存在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
3.经查实所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或违反有关法规,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将不予发放、撤回或撤销《医疗器械企业生产许可证》。
4.对在申报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按《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医疗器械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
5.对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或接受申报人贿赂,将明显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许可的各过程审查、审批人员,一经查实,按《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
五十九条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公示样式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企业审查情况公示
冀食药监械公字〔 〕第 号
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的规定,我局按照相关验收标准对
有限公司组织现场验收,验收结果评定为合格,现予公示。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电话:0311 -83720077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391号 邮编:050091
许可证编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生产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
负责人
| 生产范围
| 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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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食药监械生产许□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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