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器械新开办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食药监械〔2008〕31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医疗器械新开办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公示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并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医疗器械新开办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公示办法(试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河北省医疗器械新开办生产企业
行政许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对我省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准入实施有效监督管理,增加行政审批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审批工作程序,保障公众对医疗器械新开办企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我省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审批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对象
河北省境内新开办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三条 公示期限和方式
公示期限为十天;省局局域网公告。
第四条 公示内容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姓名,注册、生产地址,拟生产产品范围等。
(二)现场审查人员。
第五条 公示程序
(一)确定公示对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对经过形式、现场审查合格后的新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料进行审查,并报经省局领导批准后进行公示。
(二)向社会公示: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将公示内容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
(三)收集汇总公示反映或举报。公示期间,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11-83720077)和信箱(hebeiqixiechu@163.com),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负责接受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实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