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告。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根据省局注销批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被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应当停止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注销许可事宜进行调查及公示期间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听取。
第十六条 连续停产2年以上或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首次注册)连续2年以上未进行任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行为的,企业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劝其自动退出,企业同意退出的,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去向不明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原许可的生产场所已不再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场所一年半以上处于关门状态、通讯无法联系,且未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停产的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注销登记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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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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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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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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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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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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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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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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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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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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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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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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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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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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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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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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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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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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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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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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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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