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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的;
  (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去向不明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企业申请退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请注销报告,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
  (三)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属第五条第一、四、六项情形的,省局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见附件二)后,依程序直接办理注销手续。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收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局。
  第八条 属第五条第二、三项情形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调查结论等,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依程序注销;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收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局。
  第九条 属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调查结论等,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注销登记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局。省局在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域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公示期内企业未主动联系,公示期满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仅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在设区市局依法注销其全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后;或持有《登记表》(首次注册)连续1年以上未进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或去向不明或终止生产经营行为的,设区市局书面告知省局即为退出。
  第十一条 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销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局。
  第十二条 省局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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