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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食药监械〔2008〕31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并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附件:
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备案表)》(以下统称《登记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省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退出,是指依法吊销、撤销、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准或不再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政程序。
  第四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注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负责清理一类生产企业持有的《登记表》。
  第五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或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生产行为申请退出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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