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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检查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食药监械〔2008〕32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检查员管理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并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检查员管理规定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检查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形势和任务需要,组建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队伍,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查员选择范围
  省、市局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及河北省医疗器械与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以下简称器械所)医疗器械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 检查员的主要任务
  承担河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办、变更、换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现场检查验收、质量体系现场考核、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及必要的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检查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对自己要求严格,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二)业务能力强。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善于思考,医疗器械监管能力和专业水平较高。具有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工作二年以上实践工作经验。
  (三)经过GB/T19001和YY/T0287培训合格的内审员。
  第五条 对检查员的管理
  (一)经省局集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检查员证书。
  (二)组织检查员不定期进行医疗器械法规规章、业务知识等专业培训,安排参加国家局专业培训或省局组织的专业考察,不断提高检查员的法规意识和专业水平。
  (三)省局对检查员实行档案库管理。1、记录检查员身份、学历、简历等;2、记录检查员委派情况;3、记录、收集和保存检查员现场检查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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