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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3号建议的复函

  4.工作较主动,责任心较强。
  (三)基本称职
  1.能够关心国家大事与时事政治,思想素质一般。
  2.组织观念较淡薄,基本能遵守规章制度。
  3.不注重本职业务学习,缺乏敬业精神。
  4.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容易出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四)不称职
  1.不关心时事政治,思想素质差,计较个人得失。
  2.组织观念淡薄,不遵守规章制度。
  3.不熟悉本职工作业务,不能按规定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中多次出现差错。
  4.有不廉洁行为发生,有用公款铺张浪费行为。
  5.机关工勤人员当年应参加考核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考核,经组织教育仍不参加考核的,可直接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七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的平时考核,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
  第三十八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对机关工勤人员全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鉴定。其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其中在工勤岗位担任领导职务(队长、组长、班长)的被考核人,应向其下属机关工勤人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
  (二)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年度述职和群众评议意见,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所在单位的考核部门确定考核等次,并征求被考核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考核等次的使用
  (一)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续聘的资格。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享受考核年度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并计算为按年度考核晋升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的,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计算为晋升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
  (四)年度考核结果应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机关工勤人员职务(技术等级)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各级机关应对工作表现突出、功绩显著的机关工勤人员,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表彰。
  对机关工勤人员的奖励,在国家没有相关规定之前,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种类开展。
  第四十一条 机关工勤人员因工作成绩突出显著,获得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其他奖励,按该奖励项目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机关工勤人员有下列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经批评教育后,可以免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罢工的;
  (二)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议、规章、制度的;
  (三)不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等,不接受批评建议、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不讲诚信,欺骗组织和领导的;
  (六)浪费公共财产,损害公共利益的;
  (七)不能廉洁奉公,腐化堕落,损害党政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八)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九)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违反组织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解聘)五种。
  给予机关工勤人员纪律处分,由用人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与聘用机关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要加强对擅自超过核定编制聘用机关工勤人员等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机关工勤人员已超编的单位,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流,尽快将机关工勤人员数调整到规定的编制限额以内,在调整期间不得再新聘用机关工勤人员。
  第四十六条 各级机关应认真做好机关工勤人员的统计年报工作,及时掌握机关工勤人员队伍的变化情况,为加强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提供依据。
  第四十七条 机关工勤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需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并及时完善聘用合同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政府派出机关、驻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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