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人数按照招聘职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重点考核个人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
(五)考核对象在考核中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重大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有犯罪不良记录或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
3.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有政治、经济或其他问题。
4.组织纪律观念淡薄,自由涣散。
5.不符合报考聘用职位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如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出现缺额,从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再次确定参加体检和考核人数。
第十二条 聘用机关工勤人员办理程序: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第三章 聘用
第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单位和个人的劳动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
机关工勤人员不得安排到公务员岗位上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用人部门负责聘用机关工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规定使用机关工勤人员,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与聘用的机关工勤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依法建立聘用关系;
(三)办理用工备案等相关手续;
(四)做好聘用机关工勤人员的试用期(学徒期)考核、年度考核;
(五)做好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签工作;
(六)办理涉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新招聘机关工勤人员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机关应当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签订聘用合同须实行试用期。国家对试用期或者转正定级期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相关规定的,试用期(学徒期)为3至6个月或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六条 各机关与受聘人员依法签订的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应在30日内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的鉴证和备案手续。聘用合同(范本)由重庆市人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到期后,由用人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且工作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可以继续聘用。对续聘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五)机关工勤人员非因公下落不明情况1个月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在聘用期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工作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经市级医疗机构鉴定,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患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通知与机关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依法服兵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或聘用到其他单位的。
(四)因私出国(境)读书、工作或居住的。
(五) 有充分证据表明机关未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用人机关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然未能与用人世间机关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聘人员,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