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658号提案的复函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政策性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官)担任机关工勤人员的不实行试用期,非因个人原因,聘用单位两年内不得解聘。若因个人原因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被机关解聘的,进入人才(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第四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执行。
  机关工勤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可自愿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试考核。经考试考核和评审合格的,可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证书,按机关聘用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为聘用的机关工勤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各机关承担的部分保险费由财政列支。
  机关工勤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假期、医疗、养老、死亡抚恤等待遇,分别按照机关同等条件的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机关应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机关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机关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机关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机关因机构分设、合并或者撤销,不能继续聘用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受聘人员因机关未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机关因本办法规定外的其他原因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试用期内解聘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该机关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发给。其中,“月平均工资”是指本人的月基本工资、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与机关的聘用关系解除后,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被解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结、转手续。
  第三十条 机关与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并加大平时考核力度。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时,政府人事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当地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可以采取民主评议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考核等方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表现;能,是指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廉,指廉洁自律行为。
  考核标准应以机关工勤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承担工作任务的难易程度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机关工勤人员实际参加总人数的12%。
  第三十六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等次标准:
  (一)优秀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2.模范遵守国家法津、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奉献精神。
  3.熟悉岗位工作、精通本职业务、有较强的技术业务创新能力。
  4.工作主动、责任心强,乐于接受任务,工作成绩十分突出。
  5.廉洁奉公,厉行节约。
  (二)称职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2.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3.比较熟悉岗位工作,能胜任本职工作。
  4.工作较主动,责任心较强。
  (三)基本称职
  1.能够关心国家大事与时事政治,思想素质一般。
  2.组织观念较淡薄,基本能遵守规章制度。
  3.不注重本职业务学习,缺乏敬业精神。
  4.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中容易出差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