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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系统十条纪律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系统十条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办、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促进扶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现将《重庆市扶贫系统十条纪律规定》(以下简称《纪律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虽然我市扶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涉及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时有发生,个别扶贫部门在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规违纪问题。经市扶贫办认真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扶贫系统十条纪律规定》,各级扶贫部门和扶贫干部,应当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凡本规定所禁止的内容,应对照检查,有违反的情况应坚决立即纠正。

  自本规定印发后,凡有违反本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违反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各区县(自治县)扶贫部门在执行《纪律规定》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扶贫办。

  2008年6月4日

  重庆市扶贫系统十条纪律规定

  一、不得借审批扶贫资金(含社会扶贫资金,下同)和检查、验收扶贫项目之便,收受或索取项目申请、实施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二、不得利用审批扶贫资金和检查、验收扶贫项目之便,为自己或亲友等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招标、招生工作之便收受培训学校或机构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四、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为不属于扶贫移民范围内的亲友争取或发放扶贫移民补助。

  五、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申请扶贫资金企业提供的干股。

  六、不得利用工作或职务上的便利由申请扶贫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进行其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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