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重新评定登记的贫困人口范围为14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区县、4个市级扶贫工作重点区县和15个有扶贫任务的非重点区县的农村居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参加本次贫困户评定:
(一)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其他贫困户的;
(二)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能够使被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年人均纯收入超过贫困标准,无论分户与否的;
(三)已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
(四)已纳入农村优抚对象,年人均纯收入超过贫困标准的;
(五)户口虽在农村,但全家外出二年以上的;
(六)户口或居住地虽在农村,但已在集镇自主购房的(不包括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
贫困人口数量按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监测工作的通知》(渝调字[2006]24号)中认定的2005年末重庆各区县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贫困人口数量确定(见附表一),各地必须严格进行控制。
四、贫困人口的标准
以国家公布的2005年末贫困人口理论标准为依据,即绝对贫困人口的标准为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683元以下的农村居民;低收入贫困人口的标准为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在684-944元之间的农村居民。
五、贫困人口评定程序
各地在确定贫困户的过程中,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定:
(一)建立由乡、村、组干部和农户代表组成的贫困户建档立卡评审小组,学习政策,统一标准,确定工作方案。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包括村组干部、村民代表、人民代表、离退休老干部、知名人士和党员),按有关要求初步推选出贫困户名单。
(三)评审小组成员交叉到组召开户长会议,对初步推选的贫困户进行入户调查,征求意见,开展评议。
(四)村级评审小组将各组评选出的贫困户名单汇总,评议审核,确定的贫困户名单,在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五)乡镇政府审查核实后报区县扶贫办审定确认。
(六)区县扶贫办审定后,将确定的贫困户名单再次返回乡镇征求意见,并在村、组两级张榜公示公告,进一步接受群众监督。
(七)确定的贫困户要填写贫困户建档立卡表(见附表二),并实行持证管理。《重庆市贫困户证》由市扶贫办统一印制,各区县扶贫办核发。
六、贫困户调查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