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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3号――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公告

北京海关公告
(2008年第3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已于2008年1月30日对外公布,并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做好《办法》在北京关区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各类别的涵义

  《办法》按照自高向低的顺序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其中,AA类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A类为信用良好企业;B类(新注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C类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为信用很差企业。

  二、关于申请方式的问题

  《办法》实施后,企业分类管理成为海关一项日常业务工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随时申请。

  适用AA类管理申请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四)《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和《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适用A类管理申请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适用AA、A类管理申请书》、《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申请书》、《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经营管理状况报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等表格,请通过访问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beijing.customs.gov.cn)网上办事之“下载中心”自行下载和打印。

  三、关于审核时间的问题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的决定。对于申请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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