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考核认定组织
市人事局、市规划局共同成立“重庆市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见附件1),负责全市注册测绘师资格复审,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㈢考核认定程序
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考核认定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送办公室复审。经办公室复审后,提出注册测绘师推荐人员名单送全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企业由本单位、本企业直接向办公室推荐。
申报注册测绘师考核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 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其他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生产项目和研究项目成果证书、单位测绘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和签署证明、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聘书)。
3.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认可的测绘业务业绩证明。
㈣考核认定申报时间及要求
1. 各单位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初审合格人员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楼401号。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邮编:400020;联系电话:67959777;联系人:杨鑫、吴晓安)。
2. 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岗从事测绘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测绘业务工作中违法违纪或者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4.有关问题的说明
(1)报送的各类证书及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论文复印件应同时提供期刊或专著封面、目录页及相关的文章全文。
(3)在甲级测绘资质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截止日期、论文发表时间、完成重大测绘项目以及项目获奖等时间均截止到2007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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