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废止渝人〔2004〕570号文件的通知
(渝人发〔2007〕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和《人事部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重庆市人事局于2004年12月21日下发的《关于国家公务员受刑事处罚后的人事处理的批复》(渝人〔2004〕570号)予以废止,从2007年6月1日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