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师资,按照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聘请业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家学者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授课。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鉴定和效果评估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科研,加强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报送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质:
(一)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培训、教学质量差、学员意见大,并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二)不执行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收费、发证的有关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无特殊原因两年内没有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或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质的。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确认公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质。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不具备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得擅自从事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培训的学习成绩,各单位不予记载。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及其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质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重庆市人事局制
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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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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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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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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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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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情况
| 占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图书馆面积
|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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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下教室
| 50-100人教室
| 100人以上教室
| 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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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 间
| 间
|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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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情况
| 投影仪
| 摄象机
| 计算机
| 语音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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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 台
| 台
| 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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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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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藏书
| 册
| 专业报刊
|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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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定编人数
| 人
| 现有人数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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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人数
| 其中
| 未评职称人数
| 兼职教师人数
| 其中
| 未评
职称
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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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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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情况
| 姓名
| 职务
| 分管工作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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