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7]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人事(教育)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汇聚继续教育教学资源,提升施教机构的整体质量,市人事局、市教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管理,建设一批优质高效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促进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健康发展,根据《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经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依法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创新教育,提高工作效率,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继续教育课程和培训项目。
第四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教学应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和用人单位的需要,突出专业技术发展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为教学重点。
第五条 教育、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审批、监督、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