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有一定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聚规模和出口潜力,拥有知名度较高的汽车及零部件骨干企业;部分产品的规模和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 申报出口分基地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分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二)拟申报出口分基地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情况。包括近三年汽车及零部件企业的出口情况和证明材料,主要产品的规模、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说明,自主品牌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发展现状及出口情况,汽车及零部件企业的技术创新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三)拟申报出口分基地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所在区、县级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已经或拟出台的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
(五)拟申报出口分基地的近三年用于扶持出口基地发展项目的配套资金情况;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申报出口分基地所在区、县级市(开发区)的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按要求填报申请资料,报所在区、县级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外经贸局。市外经贸局自收到全部申请资料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财政局和汽车行业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经领导小组批准为出口分基地的区、县级市(开发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广州××基地”称号并授牌。
第七条 考核和管理
(一)对出口分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出口分基地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和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组织汽车行业的专家,依据原申请条件对出口分基地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出口分基地必须限期在半年内整改,整改后复审仍不达标的,将撤消其“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广州××基地”称号予以摘牌。
(二) 已授牌的出口分基地,因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其“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广州××基地”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