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广州分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机〔2008〕8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发改局、经贸(发)局、科技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广州分基地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市外经贸局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广州分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市外经贸局、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推动广州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以下简称“出口基地”)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穗府办〔2008〕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基地是指由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予我市的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
出口分基地是指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一定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规模,产业集聚度较高,自主研究开发能力较强,出口企业数量较多,出口潜力较大,产业链和配套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出口分基地的认定和考核管理工作,并由市外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负责组织。
第四条 出口分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一)区、县级市(开发区)人民政府有切实可行的出口发展规划,并有具体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每年各区、县级市(开发区)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资金作为扶持出口分基地发展项目的专项资金(不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三)出口分基地布局合理,具备一定的建设规模,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公共技术和服务支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