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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失效]

  六、见习管理

  ㈠ 见习基地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对见习毕业生的具体要求。要安排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技术指导,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要认真做好见习毕业生考核、鉴定工作,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附件2)。

  ㈡ 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毕业生,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计算为工龄。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通过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㈢ 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12月到见习基地实地检查。对开展见习工作较好的见习基地予以通报表彰,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能正常完成见习任务的见习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资格,撤销挂牌。

  七、见习补助

  ㈠ 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对见习基地提供补助。见习提前结束的,按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见习天数计算。

  ㈡ 补助程序

  1.申报。见习补助每半年申报一次。见习基地应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助申请表》(附件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同时附上见习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等复印件。

  2.初审。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加盖“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送市财政局核定。

  3.核拨。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见习基地。

  八、工作要求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加强专业指导,强化见习管理,切实把就业见习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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