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见习管理
㈠ 见习基地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对见习毕业生的具体要求。要安排指导老师或具体联系人,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技术指导,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为见习毕业生提供每人每月500元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要认真做好见习毕业生考核、鉴定工作,出具书面鉴定意见(附件2)。
㈡ 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管理、户口挂靠、代办养老保险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聘用的毕业生,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计算为工龄。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通过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继续推荐就业。
㈢ 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于每年12月到见习基地实地检查。对开展见习工作较好的见习基地予以通报表彰,对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不能正常完成见习任务的见习基地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资格,撤销挂牌。
七、见习补助
㈠ 补助标准
市财政局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对见习基地提供补助。见习提前结束的,按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见习天数计算。
㈡ 补助程序
1.申报。见习补助每半年申报一次。见习基地应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1月15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助申请表》(附件3)、《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4),同时附上见习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等复印件。
2.初审。协调小组办公室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加盖“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章,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送市财政局核定。
3.核拨。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见习基地。
八、工作要求
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益性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要加强专业指导,强化见习管理,切实把就业见习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