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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招聘会审批和监管,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要提前在重庆大学生就业网和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上公布。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每季度定期举行的“高校毕业生网络联合招聘周”活动和每年一届的“全国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重庆地区活动。

  ㈣ 实行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要建立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要安排专职人员开展网上登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求职登记以毕业生生源地为主,登记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凡离校后未就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在生源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求职成功后,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接等手续。

  三、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应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精神,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有计划地组织离校后未就业的重庆籍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参照市人事局《关于开展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渝人发〔2007〕163号),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办法。按照“千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的要求,推荐条件符合、开展见习工作较好的见习单位申报就业见习示范基地,逐步建立起就业见习工作通报制度。

  四、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举办的毕业生招聘会,对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要免收门票,要为离校后仍未就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自毕业之日起2年人事档案托管服务。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减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考试考务费,毕业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免缴考务费手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按政策给予优惠,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服务期满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将人事档案和户口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由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2年。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认真做好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工作,可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转正定级,高定1至2档工资标准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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