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735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函〔2007〕208号)
杨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立法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提案》(第73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立法禁止对妇女的就业性别歧视,加快出台《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在已出台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等人事政策中,都已对男女平等、性别歧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如《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一章第
五条:“各级国家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受性别歧视”,《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第二章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针对1998年公布的《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我们已向市人大提出了修改意见,力争在《条例》中对反性别歧视做出明确界定,把保护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就业机会列为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以此推动女性和谐就业,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
二、加大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管力度。我局将协同工商、劳动、公安等部门在每年开展清理整顿人才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并把影响大学生特别是影响女大学生就业的现象列为重点清查内容之一;继续开展全市人才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提高从业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提升辖区内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设立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及时处理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女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机会。
三、继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创造公平就业的社会舆论氛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通过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对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进行大力宣传,树立女性职业者的光辉形象,促进用人单位用人观念的转变,树立与时俱进的择录观;又要通过人才市场就业平台进行反就业歧视宣传,对女性职业者,特别是女大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讲,增强女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宣讲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增强社会保障意识。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利用重庆人事人才网、重庆人才公共信息网、重庆大学生就业网、重庆大学生就业市场、重庆人才大市场,及时宣传国家和我市的社会保障法规,如《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明确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由社会承担其生育保险责任,消除用人单位增加用人成本的顾虑,为女大学生公平竞争就业机会创造更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