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535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函〔2007〕308号)
卢华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提案》(第535号)收悉。经与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妇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逐步完善政策法规,尽快修订颁布实施
在我市已出台的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等人事政策中,已对性别歧视做了禁止规定。如《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第一章第
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受性别歧视”。《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在国家即将出台的《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现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已将《重庆市促进就业条例》、《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列入2007年调研立法项目。我局已向市人大提出了修改意见,力争在《
重庆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中对性别歧视做出规定,把保护女性享有与男性同样的就业机会列为人才市场执法监管的重要内容,以此推动女性和谐就业,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权利。
二、加大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人事、劳动、工商、公安四部门每年联合开展的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把影响女大学生公平就业的现象列为重点清查内容之一,对存在性别歧视的招聘用工信息坚决不予发布。继续开展全市人才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提高从业素质,增强法律意识,提升辖区内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大力推行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终止或解除为主要内容,涵盖用人单位全部用工情况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劳动合同签订普及率。设立监督电话、举报信箱等,及时处理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女大学生就业安全,为女大学生公平竞争就业机会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