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卫监督发〔2008〕2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和《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现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展的申报
(一)《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6个月期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
(二)申请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的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及职业病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单位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07〕633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三)申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单位,其申请项目要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项目进行填报。
(四)已取得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卫生部《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提出续展申请。
(五)申请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时,应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资质有效期内工作开展情况、人员及设备变动情况、依法执业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受到奖励和处罚情况等。同时,要认真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统计表》(见附件)。
二、续展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