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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服务外包业务国际推广活动。
  第六条 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两年内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无违规行为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可申报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范围。
  第七条 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可申报第五条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范围。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发出资金申报通知,明确扶持方向和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材料如下:
  (一)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有关费用证明、认证证书等;
  (四)企业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或收入证明;
  (五)申报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人才培训的内容、课程、时间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应注明培训人员就业单位);
  (六)申报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供进口技术、设备清单、进口报关单据或登记证书、付汇证明、创新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详细说明等;
  (七)申报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运营费用支持清单等;
  (八)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市属企业由其集团初审并加具意见,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送市外经贸局。

第四章 扶持标准和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扶持:
  (一)对获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资助的项目按有关部门规定比例一次性配套;
  (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境内外培训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60%;
  (三)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含税)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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