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遵循以下办学要求:
(一)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 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增强培训实效,提高教学水平。
(三)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充满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工作的规定(如管理、收费、发证等),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计划开展公务员培训,积极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效果评估、教学改革和科研、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信息交流和合作等活动。
第十九条 公务员培训业务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并应于每年底向同级组织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当年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市委党校、市行教学院,监督检查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办学行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贯彻党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方针政策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培训教材的使事情况;培训证书颁发情况;培训费收取及使用情况;建立公务员培训档案情况;公务员培训取得的成果及效益情况;其他相关情况。
第五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一条 按照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通过对现有教师的培养、优秀人才的引进、社会优质教师资源的选用等途径,逐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培训师资队伍。
(一)从事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技术,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二)根据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和需求,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内外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要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兼职教师的课程,加强对兼职教师授课质量的考核评价,充分发挥兼职教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