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认可评审表》(附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说明申报的理由,以及可承担何种公务员培训任务。以上所有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二)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包括设立培训施教机构的有效批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函)、有关教育部门评估考核证书(意见)、有关校舍、图书、办公自动化等反映教学硬件的图片资料等。
(三)市人事局根据申报材料,经初步筛选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施教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四)对经过审批认可的施教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向社会公布施教机构名单,并颁发资格证书和授牌。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3年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管理、科研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施教机构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自觉接受定期审验评估,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审验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审验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评估标准,确定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对审验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要求限期整改,到期进行复评,如复评不合格,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按照评估意见,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
(一)未按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学质量差,拒绝整改,且情节严重的;
(二)不执行公务员培训管理、收费、发证有关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原具备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条件的。
第十五条 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施教机构,将定期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坚持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办学方针,突出公务员培训、公共管理研究和政策咨询的办学特色,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