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时间半天,考场设在市区。
第八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㈠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㈡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4年;
㈢大学本科及专科毕业,取得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具有统计师或相近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参加考试:
㈠从事统计专业工作25年及其以上;
㈡近5年内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被区县级党委或政府、市级以上部门两次表彰奖励者;
㈢获得市、部级统计科研项目三等奖以上的主研人;
㈣获得区县级、市级部门统计科研项目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
第九条 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统计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5年有效(从考试当年起计算)。
参加考试并达到重庆市合格标准的人员,由重庆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合格证在重庆市范围内3年有效(从考试当年起计算)。
第十条 参加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其申报评审材料和程序按评审当年市职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在渝单位的评审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委托“重庆市高级统计职务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十一条 考试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管理、考场组织以及其它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对泄密、舞弊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申报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统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考试报名年度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