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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人发〔2008〕2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统计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中央在渝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市 人 事 局

重 庆 市 统 计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

  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探索科学、客观、公正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统计工作并符合《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凡要求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或重庆市合格标准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

  第四条 我市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试点工作按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由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共同负责,联合成立“重庆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和考试大纲的确定由重庆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重庆市合格标准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统计局确定。

  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重庆市高级统计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即: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合格标准、颁发统一的成绩合格证明。

  第六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考试,考试科目为《高级统计实务》,考试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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