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投入,保障经费
为保证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购置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其注射器及相关耗材购置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所需疫苗经费、注射器及相关耗材购置费和接种人员补助经费由市县财政负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人员补助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各级免疫规划疫苗冷链运转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加投入,确保实施免疫规划相关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工作所需经费。省级和市、县各级财政以往用于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不得减少,随着卫生服务需求的增加要逐步增加投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困难城区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免疫规划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体制,保证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预防传染病流行。
四、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任务增加,工作难度和风险也随之加大。各地要根据扩大免疫规划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专业人员队伍,选择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专业人员从事免疫规划工作。要严格执行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特别是加强对基层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规范接种行为,强化安全意识,确保预防接种质量和接种安全。
五、督导考核,评价效果
省卫生厅、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制定全省免疫规划工作督导考评方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考评。重点是各地免疫规划方案制定及实施、各级财政经费保障、冷链建设及维护、人员培训及宣传和接种率及接种效果等。各地也要开展督导和考评工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职责,免疫规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