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黑卫疾发〔2008〕317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药监局:
现将国家
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免疫规划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流行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了对民生的高度关注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亲切关怀,更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坚定信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本着为人民健康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控制传染病流行。
二、各司其职,密切合作
各级卫生、财政、教育、药品监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五部委《
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要求,依法履行职责。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全省扩大免疫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全省扩大免疫规划所需疫苗及注射器实施政府采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科学估算本地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及注射器需求量,并报省卫生厅;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扩大免疫规划所需经费;省发改委负责协调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对入学、入托儿童查验免疫接种证,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治措施;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疫苗流通监督管理。各地应建立实施免疫规划协调机制,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国家扩大免疫规划顺利实施。